职务和职级并行‖以后年度评优,你是“争”呢,还是“让”呢?
新《公务员法》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最受关注的就是取消了原来的非领导职务,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至于能不能从制度和机制方面切实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解决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的人岗不适、尸位素餐等问题,真正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看来还得深入研究。
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原则和要求一直是有的,比如“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还比如“不让老实人吃亏”“给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提供施展才干的舞台”等等。但在实际干部管理中,由于缺少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实际上是只要干部没有明显的违纪行为,虽然不适宜或不胜任现任职务,也就是常说的“人岗不适”,但一般是没有办法、没有理由让其“离位让座”的,这在机关是一种普遍现象。
每个人的职务都是一步步熬”上去的,当然极个别“火箭式提拔”的除外。职务体现的是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经济待遇,以“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降低个人待遇,操作起来并非易事。比如原来很少有从领导职务由于“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而转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如果有,一般也是受了处分或捅了大漏子。
那么,实行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能否真正从机制方面解决“能上不能上”问题吗?在新公务员法中,也只是做了原则要求:“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也只列出降低职级的四种情形。
虽然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同级对应转任,但实际上这样的规定还是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是难有具体标准的,也就是通常人们爱说的:“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新的制度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绝对是利好的消息。因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两头通吃,可以两股道向前跑、向上升。比如县委书记可以晋升到一级巡视员,也就是正厅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明确: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而是有名额限定的。原来以为“熬”到一定年头,不能晋升职务,也能自然晋升处级、厅级职级,现在看来不是这样的,看来还得好好干,好好表现才行。
还有一条新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在机关工作的人都知道,年度考核评优,很多单位和部门采取的或者是投票方式,或者是轮流做庄方式。过去评不评优秀并不太重要,以后呢?看来大家“争”是不可避免了,主动“让”的还会有人吗?
如何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杜绝机关继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看来确实不太容易。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主要内容
第七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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